(2016)辽0106民初598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原告王军文、张敏诉被告沈阳市鑫盛腾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融汇支行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军文,张敏,沈阳市鑫盛腾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融汇支行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6民初5980号原告王军文,男,汉族,1961年11月29日出生,住址沈阳市铁西区肇工南街****号3-7-1,身份证号码:2101061961********。原告张敏,女,汉族,1962年6月29日出生,住址沈阳市铁西区肇工南街****号3-7-1,身份证号码:2101141962********。被告沈阳市鑫盛腾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兴华南街37号16-08。法定代表人盛玉峰。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融汇支行,营业场所沈阳市沈河区十三纬路109号。负责人刘刚。原告王军文、张敏诉被告沈阳市鑫盛腾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融汇支行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 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晓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