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81执86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孙宝安与兰红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宝安,兰红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81执860号申请执行人:孙宝安,男,汉族,1962年9月21日出生,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讷河市。被执行人:兰红亮,男,汉族,1985年8月26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黑龙江省讷河市。关于孙宝安与兰红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黑0281民初17号民事判决书。此判决书生效后,由于被告未履行义务,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立案后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兰红亮自动履行义务。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281民初1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