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6执48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广东湛丰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兰溪市宝胜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湛丰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兰溪市宝胜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6执48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广东湛丰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新涌工业区,组织结构代码:76732171-8。法定代表人邹其光,总经理。被执行人兰溪市宝胜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兰溪市诸葛镇殿后朱村,组织机构代码:683108343。法定代表人徐月余。原告广东湛丰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兰溪市宝胜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顺法杏民初字第14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兰溪市宝胜纺织有限公司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广东湛丰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8000元及违约金(从2015年12月4日起计至货款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双倍计算),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75元。因债务人兰溪市宝胜纺织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广东湛丰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4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兰溪市宝胜纺织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向全国范围内的有关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状况,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佛山市范围内档案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房地产登记状况,查明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信息;向佛山市车管部门及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状况,查明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因被执行人所在地属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依法委托当地法院调查,兰溪市人民法院函复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及土地使用权:{一、兰溪市宝胜纺织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诸葛镇殿后朱村2幢的房屋(产权证号:07××33);二、兰溪市宝胜纺织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诸葛镇殿后朱村1幢的房屋(产权证号:07××34);三、兰溪市宝胜纺织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诸葛镇殿后朱村3幢的房屋(产权证号:07××52);四、兰溪市宝胜纺织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诸葛镇诸葛村的土地使用权【证号:兰国用(2011)第104-1377号】;五、兰溪市宝胜纺织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诸葛镇殿后朱村的土地使用权【证号:兰国用(2010)第104-0404号】;六、兰溪市宝胜纺织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诸葛镇殿后朱村的土地使用权【证号:兰国用(2013)第102-5176号】};本院已于2016年8月19日轮候查封上述被执行人财产,另查明,上述被执行人财产已被兰溪市人民法院另案查封,本案已发函参与分配。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并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标的为债务3837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除上述被兰溪市人民法院查封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6执485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以下空白)执行长 黄泽欣执行员 李伟生执行员 洪业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姚秋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