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民特9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贵州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张伦军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调解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贵州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张伦军,遵义市智淳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黔03民特94号申请人:贵州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友谊路25号。委托代理人:张怡,贵州北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章韵,贵州北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伦军,男,1971年9月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汇川区。第三人:遵义市智淳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南京路航天工业学校运动场34、35号门面。法定代表人:王衡,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玉新,该公司职工。申请人贵州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张伦军及第三人遵义市智淳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撤销遵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遵市劳人仲字[2016]第183号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如下协议:一、申请人贵州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张伦军及第三人遵义市智淳劳务有限公司不再履行遵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遵市劳人仲字[2016]第183号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二、张伦军与遵义市智淳劳务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自2016年5月9日解除;三、张伦军主张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466.08由遵义市智淳劳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1日前一次性支付(该款汇至张伦××××红花岗区支行账户,账号为:62×××73);四、贵州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1月1日前一次性向遵义市智淳劳务有限公司支付上述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一半即1233.04元(该款汇至遵义市智淳劳务有限公司农行遵义红花岗区支行账户,账号为:23×××97);五、张伦军已经向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需由张伦军于2016年10月31日前申请撤销。若因张伦军未按时撤销执行申请的,由此给贵州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及遵义市智淳劳务有限公司造成的相应损失,由张伦军承担;六、本调解协议履行完毕后,张伦军与遵义市智淳劳务有限公司的劳动争议一次性了结,张伦军不得再就与遵义市智淳劳务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包括但不限于社会保险、公积金等一切事宜通过任何方式向贵州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和遵义市智淳劳务有限公司主张任何权利;遵义市智淳劳务有限公司也不得再就因张伦军解除劳动关系的纠纷向贵州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主张任何赔偿权利;七、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或特别授权代理人签字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八、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贵州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及遵义市智淳劳务有限公司各负担一半(应由第三人遵义市智淳劳务有限公司承担的部分即100元,由贵州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支付协议第三条款项的同时扣除)。其余费用由贵州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退还。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长 文小琼代理审判员 张 鹏代理审判员 张涛松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