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1执112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彭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1执1127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彭某某。本院在执行李某某与彭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彭某某已将本案自动履行,此案已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承德县人民法院(2011)承民初字第994号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宋泳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 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