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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1执112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彭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1执1127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彭某某。本院在执行李某某与彭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彭某某已将本案自动履行,此案已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承德县人民法院(2011)承民初字第994号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宋泳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 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