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1283民初643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罗佳与赵云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佳,赵云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3民初6437号原告:罗佳。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剑,泰兴市张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云飞。原告罗佳与被告赵云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原告罗佳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计12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审判员  徐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