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83民初643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罗佳与赵云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佳,赵云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3民初6437号原告:罗佳。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剑,泰兴市张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云飞。原告罗佳与被告赵云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原告罗佳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计12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审判员 徐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