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7民初162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夏凤英与杨菊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凤英,杨菊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7民初1627号原告:夏凤英。被告:杨菊秀。原告夏凤英与被告杨菊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原告夏凤英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凤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凤英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夏凤英负担。审判员 施 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锐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