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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207执52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1-11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与崔军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郭玉艳,崔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207执524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住所地包头市稀土高新区。负责人吴景娟。被执行人郭玉艳,女,现住九原区。被执行人崔军,男,现住九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与被执行人郭玉艳、崔军公证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包宏证内执字第61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建国审 判 员  王润平代理审判员  吕殿彪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兴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