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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民终77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上诉人何易与被上诉人南昌市第三中学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易,南昌市第三中学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三十八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民终77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易,女,1982年2月1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邮政路**号*号楼*单元***室,身份证号:3601021982********。委托代理人:樊翔,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秦可成,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昌市第三中学,住所地:南昌市青山湖大道342号,组织机构���码:49110303-8。法定代表人:许建成,该中学校长。委托代理人:刘平,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饶洛伊,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何易因与被上诉人南昌市第三中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2015)湖民一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一审原告何易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何易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2015)湖民一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二、准许何易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何易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何易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琳代理审判员 龚 江代理审判员 舒婕妤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陶敏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