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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423民初89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黄淑珍与魏天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洪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淑珍,魏天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423民初898号原告:黄淑珍,女,196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魏天芳,男,196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原告黄淑珍与被告魏天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熊哙独任审理本案,于2016年9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淑珍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魏天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对其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淑珍诉称,2014年7月31日经过我妹妹黄淑群介绍认识了被告魏天芳(黄淑群的儿女亲家),按照约定,由原告向将军乡信用社贷款3万元,并将其3万元借与被告魏天芳,由被告承担原告银行贷款利息。原告将3万元交付被告后出具了借条,事后除被告已偿还原告本金1万元并支付了一个季度利息后,尚欠原告本金2万元至今未还。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借款2万元及逾期贷款利息原告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主体资格。2、《借据》。证明被告魏天芳于2014年7月31日向原告借款3万元,约定于2015年7月2日归还,利息按银行利息标准计算。且借条系被告亲笔书写出具。3、人民调解协议书,证明被告对借款无异议,并约定还款期限但未履行。因被告魏天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自动放弃对原告提出的上述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魏天芳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和未到庭答辩,视为自动放弃答辩的权利。同时,在本院指定举证期限内也未提交任何证据,本案中同样视为自动放弃举证的权利。对原告提出的证据,庭审中经审查,本院予以确认。对本院确认的证据,本院将作为定案的依据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认定如下事实:2014年7月31日经过原告的妹妹黄淑群介绍认识了被告魏天芳(黄淑群的儿女亲家),并将其30000元借与被告魏天芳,约定于2015年7月2日归还,利息按银行标准支付。原告将30000元交付被告后,被告出具了借条,事后被告魏天芳支付了借款第一季度即8月、9月、10月利息1440元,又于2015年11月底归还了借款本金10000元、利息5000元。被告尚欠原告本金20000元至今未还。多次催收未果原告便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当庭陈述以及本院确认的证据证实。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理应归还,原告的该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约定,利息按银行利息标准计算,该约定不明确,本院认为应认定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原告对其利息的主张,则应分段认定为从2014年7月31日起以30000元为基准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至2015年11月底止;从2015年12月1日起以20000元为基准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直至被告还清借款20000元为止,同时应当扣除被告已经支付利息1440元、5000元共计6440元。需要强调说明的是,原告请求被告应当偿还借款2万元的诉讼,因被告魏天芳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中已经认定借款事实成立,但如被告魏天芳以后对该借款《借据》或事实存有异议,待证据充分时可另行主张权利向原告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魏天芳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黄淑珍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分段为从2014年7月31日起以30000元为基准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至2015年11月底止;从2015年12月1日起以20000元为基准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直至被告还清借款20000元为止,同时应当扣除被告已经支付利息1440元、5000元共计644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为270元,由被告魏天芳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熊 哙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向雨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