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83民初234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枣阳市六和农资有限公司诉杜小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枣阳市六和农资有限公司,杜小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83民初2347号原告枣阳市六和农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管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锐,湖北鸣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小勇。本院在审理原告枣阳市六和农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杜小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枣阳市六和农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枣阳市六和农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枣阳市六和农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6元,减半收取328元,由原告枣阳市六和农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郭德照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沈梦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