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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203执141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亚平与被执行人包头市国土资源局昆区分局行政诉讼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亚平,包头市国土资源局昆区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203执1416号申请执行人张亚平,女,1962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包头市昆都仑区。被执行人包头市国土资源局昆区分局,住所地包头市昆区。法定代表人张邢宇,局长。申请执行人张亚平与被执行人包头市国土资源局昆区分局行政诉讼纠纷一案,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故当终结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2015)昆行初字第67号行政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文山审判员  周世亮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裴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