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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11执2348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安徽勤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勤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11执2348号之四.申请人黄水莲,女,1973年6月10日出生,43岁,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佳林路。被执行人安徽勤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合肥市包河区,法定代表人:宋宗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包民二初字第021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被执行人尚欠本金人民币70731元,诉讼费863元,执行费960元,总计72554元及逾期利息(以7073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从2013年3月10日至2015年8月2日止;以70731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自2015年8月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划拨被执行人安徽勤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72554元及逾期利息(以7073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从2013年3月10日至2015年8月2日止;以70731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自2015年8月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或提取、扣留同等数额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文曦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邓凡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