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1执176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贾红霞与郭江、郝芝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红霞,郭江,郝芝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1760号申请人贾红霞,女,1964年9月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郭江,男,197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被执行人郝芝兰,女,1972年2月8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本院在执行贾红霞申请执行郭江、郝芝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一、由被执行人郭江、郝芝兰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96.6万元及利息二、由被执行人郭江、郝芝兰负担案件受理费13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及申请执行费21610元。在执行本案过程中,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无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云飞代理审判员 姜 南代理审判员 白 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 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