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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2执118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黄石市瑞晟建材有限公司与江苏优瑞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石市瑞晟建材有限公司,江苏优瑞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82执1182号申请执行人黄石市瑞晟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0991119228,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法定代表人宋红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苗,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苏优瑞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085004253M,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法定代表人薛小毛,总经理。本院执行黄石市瑞晟建材有限公司与江苏优瑞科技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信息进行调查,目前未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现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1282民初6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立峰审判员  郭满秋审判员  蔡明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