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691执57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阎景海诉阮秋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阎景海,阮秋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91执579号申请执行人阎景海,男,1965年4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被执行人阮秋红,女,1979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原告阎景海诉被告阮秋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691民初5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阎景海于2016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阮秋红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阎景海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691民初5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魏林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