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421民初186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李生有与XX、李宝香、原立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生有,汪相明,李宝香,原立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421民初1864号原告李生有,住所地东丰县。被告汪相明(常用名XX),住所地东丰县。被告李宝香,住所地吉林省东丰县。被告原立鹏,住所地吉林省东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生有与被告XX、李宝香、原立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生有于2016年9月20���撤回了对被告李宝香、原立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生有撤回对被告李宝香、原立鹏的起诉。审判员 尹宝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欣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