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193执异6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异议人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行为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王洪一,华御农业股份有限公司,邹建国,周雅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93执异67号异议人: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卫华。申请执行人:王洪一,男,1978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县首山镇。被执行人:华御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树市新立镇付家村。法定代表人:邹建国,董事长。被执行人:邹建国,男,1971年4月23日生,汉族,朱长春市宽城区。被执行人:周雅晶,女1975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洪一与被执行人华御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御公司)、邹建国、周雅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吉林省中东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中,发现异议人向本院递交的异议申请书为内容不同的执行异议申请书两份,不符合异议审查受理条件,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决定》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王国华人民陪审员  韩 雪人民陪审员  刘美余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 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