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81执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与诸暨市宝达水暖有限公司、浙江军马神铝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诸暨市宝达水暖有限公司,浙江军马神铝业有限公司,陈妙罗,陈铁祥,宣军,钱儿,吕小萍,殷吉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81执2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住所地:诸暨市。负责人:楼云良。被执行人:诸暨市宝达水暖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法定代表人:陈妙罗。被执行人:浙江军马神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法定代表人:宣军。被执行人:陈妙罗。被执行人:陈铁祥。被执行人:宣军。被执行人:钱儿。被执行人:吕小萍。被执行人:殷吉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与被执行人诸暨市宝达水暖有限公司、浙江军马神铝业有限公司、陈妙罗、陈铁祥、宣军、钱儿、吕小萍、殷吉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7月26日依法在诸暨市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发布拍卖公告,第三次公开拍卖被执行人殷吉龙持有的在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3244500股股权。2016年8月15日,买受人赵仕辉以779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殷吉龙持有的在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3244500股股权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赵仕辉(身份证号码:××)所有。上述财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赵仕辉时起转移;二、买受人赵仕辉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波代理审判员 周培洪代理审判员 周 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XX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