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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2民初966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张家港龙林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张家港明贤机械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港龙林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张家港明贤机械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9667号原告:张家港龙林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洪龙。被告:张家港明贤机械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金贤。原告张家港龙林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港明贤机械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原告张家港龙林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家港龙林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家港龙林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张家港龙林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 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马雅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