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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26执12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9-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何兴蓉与被执行人钟洪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兴蓉,钟洪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6执127号申请执行人何兴蓉,女,汉族,生于1968年3月17日,住珙县。被执行人钟洪军,男,汉族,生于1964年8月2日,住珙县。由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宜珙民初字第16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也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宜珙民初字第16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孟驰审判员  周祖国审判员  李 季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