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7民初325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黎某与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某,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7民初3252号原告:黎某,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乐平,身份证号码:×××2802。委托代理人:杜秀梅,广东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某,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乐平,身份证号码:×××3913。原告黎某诉被告钟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原告黎某于2016年9月19日以已经与被告钟某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黎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没有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6350元,减半收取计3175元,由原告黎某负担。审 判 长 邓家石代理审判员 周绪阳人民陪审员 林家成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艳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