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高民初字第0147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纪刚与刘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刚,刘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01477号原告纪刚,居民。被告刘红,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纪刚与被告刘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军林于2016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纪刚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纪刚撤回起诉。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原告纪刚已预交20000元,由本院予以退付。审 判 长  吴 凯代理审判员  武祎峰人民陪审员  李晓亮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