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04民初65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董志生与李支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志生,李支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04民初650号之一原告董志生,男,195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被告李支文,男,196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南宁市武鸣县。被告覃德生,男,195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河池市金福路41号河化小区,身份证号码:4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志生诉被告李支文、覃德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董志生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823元(原告已预交),依法减半收取6911.5元,由原告董志生负担。审 判 长 邓 媛人民陪审员 兰学军人民陪审员 覃艳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璐瑶附本裁定所援引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