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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04民初65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董志生与李支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志生,李支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04民初650号之一原告董志生,男,195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被告李支文,男,196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南宁市武鸣县。被告覃德生,男,195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河池市金福路41号河化小区,身份证号码:4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志生诉被告李支文、覃德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董志生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823元(原告已预交),依法减半收取6911.5元,由原告董志生负担。审 判 长  邓 媛人民陪审员  兰学军人民陪审员  覃艳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璐瑶附本裁定所援引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