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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4民初57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梁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4民初5791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王素平,女,195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蜀山区。解除保全申请人:卜卫忠,男,198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上述两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房超,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两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梅,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梁伟,男,1985年11月8日出生,住合肥市蜀山区合作。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立振,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王素平、卜卫忠诉被申请人梁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作出(2016)皖0104民初579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梁伟25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它等值财产及查封担保人鲍小双名下位于合肥市民革恢复楼*室房屋。王素平、卜卫忠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素平、卜卫忠与被申请人梁伟已达成和解协议,故申请人王素平、卜卫忠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梁伟25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的冻结;二、解除对鲍小双名下位于合肥市民革恢复楼411室房屋的查封。审判员 周 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安华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