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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24民初229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朱国鑫与海盐大生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国鑫,海盐大生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24民初2297号原告:朱国鑫,女,195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委托代理人:吴勇巍,浙江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盐大生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盐县武原街道城北西路***号。组织机构代码:70442076-7。法定代表人:朱怡静,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王海伟,浙江海威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5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朱国鑫诉被告海盐大生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国鑫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海盐大生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国鑫撤回对被告海盐大生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朱国鑫负担。审 判 长  俞朱明人民陪审员  朱全玲人民陪审员  王频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法官 助理  隋智慧书 记 员  周月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