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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82执107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刘琍、杨利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琍,杨利成,张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82执1071号申请执行人:刘琍,女,1976年6月6日生,汉族,住anhs明光市。被执行人:杨利成,男,1978年10月6日生,汉族,住anhs明光市。被执行人:张雪,女,1988年9月14日生,汉族,住anhs明光市,系杨利成妻子。本院作出(2016)皖1182民初21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能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利成、张雪的银行存款150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孙志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崔琪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