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21民特1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楚某某与楚某甲失踪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楚彩红楚某某,楚晓红楚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421民特17号申请人:楚彩红楚某某,女,1970年2月3日生,汉族,住宝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永强,宝丰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楚晓红楚某甲,女,1976年3月26日生,汉族,住宝丰县,系楚彩红楚某某妹妹。申请人楚彩红楚某某申请宣告楚晓红楚某甲失踪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楚彩红楚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宣告楚晓红楚某甲失踪。事实与理由:楚彩红楚某某是楚晓红楚某甲妹妹,楚彩红楚某某的丈夫病故后,楚晓红楚某甲于2013年4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本院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楚晓红楚某甲,女,1976年3月26日生,汉族,住宝丰县××号,系申请人楚彩红楚某某妹妹。2013年4月,楚晓红楚某甲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在被申请人楚晓红楚某甲家门口及宝丰县肖旗乡范寨村部公示栏以张贴方式发出寻找楚晓红楚某甲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楚晓红楚某甲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楚晓红楚某甲2013年4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三年有余。申请人楚彩红楚某某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楚晓红楚某甲失踪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楚晓红楚某甲失踪。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姚向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朱鹏飞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