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23执39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林幼琴、王然波与林国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幼琴,王然波,林国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23执392号申请人林幼琴,女,195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福建省罗源县。申请人王然波,男,1950年3月2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福建省罗源县。被执行人林国英,女,195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福建省罗源县。申请人林幼琴、王然波与被执行人林国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罗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罗民初字第13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林国英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林幼琴、王然波借款655,000元及利息157,2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15年5月29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2%利息计算)。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林国英至今仍未自动履行。本院依职权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同时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林国英无银行存款,房地产管理部门查无产权登记信息,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已外出下落不明,到其住所地寻找无果,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未提出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罗源县人民法院(2016)闽0123执39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的期限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榕武执行员 郑立嵩执行员 张章武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连国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