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4民初284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青岛凯运达建材有限公司与李士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凯运达建材有限公司,李士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4民初2843号原告:青岛凯运达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志森。被告:李士三。原告青岛凯运达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士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青岛凯运达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付所欠原告货款人民币72642.5元、滞纳金45000元(暂计至2015年5月),律师费9000元,并承担按日万分之五技术的字起诉之日至付款之日止的滞纳金,合计126642.5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给被告供应混凝土,被告于2013年7月29日向原告出具《还款协议书》,承诺于2013年9月25日前付清所欠砼款98642.5元。被告在偿还26000元后,余款一直拖延未付。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未依法向本院提供被告李士三有效的送达地址,原告起诉被告的诉讼主体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凯运达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33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新德代理审判员 王 萌人民陪审员 胡海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纪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