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执字第53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颜厥皆与被执行人蔡香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颜厥皆,蔡香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 行 裁 定 书(2015)晋执字第530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颜厥皆,男,198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执行人蔡香君,男,198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申请执行人颜厥皆与被执行人蔡香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70000元及利息。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多次向中国银行等多家银行查询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向船舶、车辆、房产、国土等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均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上述情形,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林裕雄执行员 张景旭执行员 吴小妹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彭劲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