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最高法行申248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宋义田、顾兰欣再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宋义田,顾兰欣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最高法行申248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宋义田,男,1938年4月1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顾兰欣,女,194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再审申请人宋义田、顾兰欣因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以下简称公安部)行政不作为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高行终字第0329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宋义田、顾兰欣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裁定错误。请求:对原审裁定予以撤销,指令一审法院立案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公安部作出的公安部公治[2006]304号《关于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未成年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是针对不特定对象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申请人以公安部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对公安部公治[2006]304号《关于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未成年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进行审查,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原审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综上,宋义田、顾兰欣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宋义田、顾兰欣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尹颖舜代理审判员 袁晓磊代理审判员 史光磊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马蓓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