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81执204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王小平与毛江宙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平,毛江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81执2042号申请执行人王小平,男,1974年12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8231974********,汉族,住江山市区书院里**号。被执行人毛江宙,男,1957年8月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8231957********,汉族,住江山市石门镇溪底村秦家巷*号。王小平与毛江宙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5)衢江调确字第3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小平于2016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毛江宙归还借款本金2300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毛江宙下落不明,另通过查询被执行人毛江宙银行存款、房产、地产、车辆,发现其名下汽车一辆,现已被另案查封。具体下落不明,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小平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毛江宙的具体下落或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提出对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881执204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体下落或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练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