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81民初218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19
案件名称
原告从雪莲与被告王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丛雪莲,王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381民初2186号原告:丛雪莲,女。被告:王影,女。原告丛雪莲与被告王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丛雪莲与被告王影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丛雪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王影偿还欠款本金4元及利息2800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3月1日,王影在丛雪莲处借款4万元,口头约定利息1分。王影给丛雪莲出具欠条一张,约定2016年1月末将欠款全部还清,丛雪莲在借款时已将2016年1月末之前的利息扣除。借款到期后王影未能给付欠款。王影辩称,欠款属实,连本带利尚欠丛雪莲42800元,同意偿还此款,但是暂时没有钱。曾在诉讼前与丛雪莲沟通分期偿还,但被丛雪莲拒绝。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作证。本院认为,2015年3月1日,王影为丛雪莲出具欠条一张,称向丛雪莲借款4万元,并口头约定了利息,庭审中王影承认了丛雪莲的诉讼请求,同意偿还丛雪莲欠款本息合计428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关于“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关于“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关于“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规定,对于丛雪莲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2015年3月1日,王影为丛雪莲出具欠条一张,称向丛雪莲借款4万元,并口头约定了利息,庭审中王影承认了丛雪莲的诉讼请求,同意偿还丛雪莲欠款本息合计428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王影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丛雪莲借款42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0元由王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顾璟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施 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