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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7执225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成孝贵与成都茂锐保洁服务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孝贵,成都茂锐保洁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07执2257号申请执行人成孝贵。被执行人成都茂锐保洁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傅叶。成孝贵申请执行成都茂锐保洁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武侯民初字第96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成孝贵于2016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28895.9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分期付款的执行和解,故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后,如被执行人成都茂锐保洁服务有限公司未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成孝贵可持本执行裁定申请恢复对原民事判决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5)武侯民初字第96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苏 建执行员 万 霖执行员 张绍忠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 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