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3民初1305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赵磊与徐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磊,徐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3民初13058号原告:赵磊,男,1982年4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被告:徐成,男,1981年10月26日出生,住江苏省建湖县。原告赵磊与被告徐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磊承担。审判员 杨建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陆翔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