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104民初65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3-02

案件名称

尹翠君、石家庄广盛泰商贸有限公司等与谷国林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翠君,石家庄广盛泰商贸有限公司,谷国林,尹翠君,石家庄广盛泰商贸有限公司,谷国林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104民初659号原告:尹翠君,女,汉族。原告:石家庄广盛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裕华区槐岭路191号(阳光361��20号1单元802。法定代表人:尹翠君,该公司总经理。以上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希凯,河北中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谷国林,男,汉族。原告尹翠君、石家庄广盛泰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谷国林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尹翠君及二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希凯、被告谷国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二原告诉称,2015年11月16日,被告通过电话联系原告购买“小角楼牌”白酒20件,送至东良厢村。原告接到被告的电话后,按照被告的要求,由司机王世忠驾驶货车将该笔货物送至被告指定地点石家庄市桥西区东良厢村石家庄华铁机电有限公司院内。此时被告以原告欠款为由强行将原告车辆及20件白酒扣留。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无果后,于2015年11���17日,向桥西区红旗派出所报警,经派出所民警协调,被告至今仍不归还原告车辆及货物。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被告返还原告车辆并赔偿营运损失30000元;返还20件九龙醉白酒或赔偿货款28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认可原告起诉的事实。但2014年10月初,石家庄广盛泰商贸有限公司由于资金周转困难,石家庄广盛泰商贸有限公司法人尹翠君与总经理刘明军两人向我提出借用交通银行信用卡与浦发银行信用卡,截止目前原告尚欠我借款未还清,并造成我两张信用卡不良记录。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9日,原告尹翠君购得大众牌FV7160BBMBG轿车一辆,价款69300元。2015年11月16日,被告谷国林书写证明一份:“证明谷国林与石家庄广盛泰商贸有限公司尹翠君与刘明军因债务纠纷,暂扣桑塔纳冀A×××××、九龙醉酒20件,价值2800元。谷国林2015.11.16���。2015年11月17日11时25分,王世忠向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红旗派出所报警,称其11月16日下午16时30分许给客户送酒,到南二环东良厢被一小伙子带到一厂里,以老板尹翠君欠其老板钱为由,将送酒的捷达轿车和20件酒扣下。另,在诉讼过程中,被告针对欠款问题提起反诉申请,但因被告反诉请求与本诉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反诉不应成立,被告可另行起诉。本院认为,公民和法人的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被告将原告车辆及财产扣押的行为,侵犯了原告方的财产权益,属违法行为。被告与原告方如有经济纠纷,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不应用违法的手段来解决问题。被告称原告有欠款行为并不能构成其扣押原告车辆及货物的理由。车辆虽登记在原告尹翠君名下,但原告尹翠君认可其名下车辆实际系原告石家庄广盛泰商贸有限公司所有,因���,对原告石家庄广盛泰商贸有限公司要求被告返还其车辆和货物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石家庄广盛泰商贸有限公司要求被告赔偿其营运损失的诉讼请求,因原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谷国林返还原告石家庄广盛泰商贸有限公司冀A×××××号车辆;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谷国林返还原告石家庄广盛泰商贸有限公司车上货物白酒20件或赔偿货款2800元;驳回二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745元,由被告谷国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745元并提交缴费收据原件(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郭晓斐审 判 员  赵 静人民陪审员  张香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杜瑞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