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81执6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1
案件名称
通化市顺达工程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与赵兴普、孙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通化市顺达工程机械配件有限公司,赵兴普,孙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81执6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通化市顺达工程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市。法定代表人张振权,总经理。被执行人赵兴普(曾用名赵明),男,198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梅河口市。被执行人孙洋,女,1984年6月18日出生,现住吉林省梅河口市。本院做出的(2016)吉0581民初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查封了被执行人赵兴普名下XX号、被执行人孙洋名下XX号车辆。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做出的(2016)吉0581民初6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殿龙审 判 员 马万德审 判 员 隋亚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田 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