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23民特1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光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鸾凤信用社与范接进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光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光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鸾凤信用社,范接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23民特10号申请人:光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鸾凤信用社,住所地福建省光泽县鸾凤乡镇岭路**号。主要负责人:徐晓文,该社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颜端森,福建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范接进,男,197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光泽县。申请人光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鸾凤信用社(以下简称鸾凤信用社)与被申请人范接进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鸾凤信用社称,2014年11月13日,鸾凤信用社与范接进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范接进向鸾凤信用社借款43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11月13日至2016年11月12日止,借款月利率9.99375‰,按月结息,贷款逾期,自逾期之日起加收50%罚息等。同日,鸾凤信用社与范接进还签订了抵押合同,约定范接进提供位于光泽县武林路75号闽源锦绣1幢5层502室房产(证号:光房权证字第201413**号)作为借款抵押担保。之后,鸾凤信用社与范接进办理了上述房产的抵押登记(证号:光房他证字第201413**号)。2016年1月22日起,范接进未能按约支付利息。要求拍卖或变卖范接进名下光泽县武林路75号闽源锦绣1幢5层502室房产(证号:光房权证字第201413**号),所得价款优先偿还范接进向鸾凤信用社的借款本金430,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计算方式:2016年1月22日起至2016年11月12日的利息按月利率9.99375‰计,2016年11月13日之后按月利率9.99375‰加收50%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范接进未对鸾凤信用社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鸾凤信用社与范接进签订的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人违约,鸾凤信用社有权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贷款。抵押合同约定,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包括抵押权人宣布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的情形,鸾凤信用社有权行使抵押权。上述合同签订后,鸾凤信用社与范接进办理了光泽县武林路75号闽源锦绣1幢5层502室房产(证号:光房权证字第201413**号)的抵押登记,鸾凤信用社的抵押权已有效设立。借款期限内,范接进未能按约支付利息,已构成违约,鸾凤信用社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依约行使抵押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二条第一项定,裁定如下:准许拍卖、变卖被申请人范接进名下光泽县武林路75号闽源锦绣1幢5层502室房产(证号:光房权证字第201413**号),申请人光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鸾凤信用社对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借款本金430,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计算方式:2016年1月22日起至2016年11月12日的利息按月利率9.99375‰计,2016年11月13日之后按月利率9.99375‰加收50%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申请费2,584元,由被申请人范接进负担。申请人不服本裁定,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审判员 胡宝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