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民终672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朱永丽与常熟、常熟市招商东路168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永丽,常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民终672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永丽。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怀静,上海四维乐马(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秀苹,上海四维乐马(昆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熟男人世界市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岩建。上诉人朱永丽因与被上诉人常熟男人世界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男人世界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1民初43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朱永丽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本案诉讼费用由男人世界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以男人世界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岩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被公安局立案侦查为由驳回起诉,系法律关系认定错误。双方签订的委托经营管理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形,合法成立并有效。签订单个民事合同的行为并不构成林岩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刑事法律事实。建立在真实意思基础上的民事合同关系应受法律保护。2、林岩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本案是两个法律关系。刑事犯罪的处理并不影响本案民事合同纠纷的审理,法院可以并行审理。3、本案中存在认购协议以及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即使男人世界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也仅仅是认购协议关系中可能涉嫌此犯罪,本案我方起诉依据的委托经营管理协议关系中男人世界公司并不涉嫌此犯罪,一审法院混淆了不同的法律关系,从而做出了错误的认定。男人世界公司二审未作辩称。朱永丽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解除朱永丽与男人世界公司签订的《常熟服装城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并向朱永丽返还男装中心3层219-22号商铺;2、男人世界公司支付租金45710元(第四年租金27511元,第五年租金暂主张5个月为18199元),并支付按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计算自2016年3月1日起至实际返还商铺时止的租金;3、男人世界公司支付违约金43679元;4、诉讼费用由男人世界公司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1年9月18日,朱永丽(乙方)与男人世界公司(甲方)签订《认购协议》一份,约定乙方向甲方认购男装中心3层219-22号商铺的长期使用权,期限至2047年10月19日止,认购价款为人民币331962元。合同签订后,男人世界公司向朱永丽出具了《商铺使用权证》。2011年9月18日,朱永丽(乙方、委托方)与男人世界公司(甲方、受委托方)签订《常熟服装城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合同》一份,约定乙方将坐落在常熟招商城集团有限公司男装中心三层219-22号的商铺委托甲方进行商业管理,委托期限为十年,即2011年10月1日起至2021年9月30日止。乙方承诺前三年为市场培育期,甲方不需向乙方支付租金。甲方自第四年开始向乙方交纳租金,其中第四年租金为39311元,第五年租金为43679元,第六年至第十年租金乙方收取的市场实际租金的90%,甲方按规定支付给乙方。租金支付时间为每年的10月1日前。甲方未按约定的时间支付租金的,自本合同规定的最后支付期限的第二天起,甲方每日向乙方支付逾期部分万分之五的违约金;若超过三个月仍然未付清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约定的第五年租金作为违约金,并且乙方有权选择解除合同或继续履行本合同。一审另查明:2015年间,认购男人世界公司商铺长期使用权的部分业主向常熟市公安局报案,常熟市公安局接受报案后经审查,于2015年9月24日决定对男人世界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以上事实,有认购协议、常熟服装城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常熟市公安局立案决定书及一审庭审笔录等予以佐证。一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明确:关于涉及民事案件的处理问题,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正在侦查、起诉、审理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执行涉案财物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侦查、起诉、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发现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民事案件属同一事实,或者被申请执行的财物属于涉案财物的,应当及时通报相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确属涉嫌犯罪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根据前述规定,因公安机关已决定对男人世界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立案侦查,且立案侦查的内容涉及本案同一事实,故本案应裁定驳回起诉。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一审法院裁定:驳回朱永丽的起诉。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因认购男人世界公司商铺长期使用权的部分业主报案,常熟市公安机关已决定对男人世界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立案侦查,朱永丽提起本案诉讼所依据的《认购协议》及《常熟服装城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均以男人世界公司商铺的相应权益为合同标的,故本案民事诉讼与公安机关正在侦查的刑事案件属于同一事实,现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尚未侦查终结,一审法院驳回朱永丽的起诉合法有据,应予维持。综上,上诉人朱永丽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稚群审 判 员 叶 刚代理审判员 郭 锐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维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