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5民初362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李向晖与广州市番禺区丰浩计算机软件开发服务部著作权侵权纠纷2016民初3625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向晖,广州市番禺区丰浩计算机软件开发服务部
案由
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5民初3625号原告:李向晖。委托代理人:谢儒浩,广东科德(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番禺区丰浩计算机软件开发服务部,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石基镇海涌路农科所大院1号之六,注册号440126600779206。经营者:李保全。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向晖诉被告广州市番禺区丰浩计算机软件开发服务部著作权侵权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向晖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向晖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向晖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向晖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梦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根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