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22执79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4
案件名称
赵春华与滨海鼎盛印花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春华,滨海鼎盛印花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22执793号申请执行人赵春华。被执行人滨海鼎盛印花有限公司,住所地滨海县工业项目集中区。法定代表人赵学友,该××总经理。本院在执行赵春华与被执行人滨海鼎盛印花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的土地、房产、设备将进入变卖程序,因时间跨度较长,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明广代理审判员 姜朋飞人民陪审员 郑红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宋立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