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321执28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谭强等23人与湖南振云塑胶有限公司社会保险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强,谷万龙,张运禄,刘建,张志鹏,刘自力,曹迪高,彭干标,郑松林,张雄,李慧平,周海军,向舒畅,王国荣,刘果,刘顺泉,周苗,杨银香,王锋,文建军,陈见革,唐喜清,谭建新,湖南振云塑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321执288号申请执行人谭强。申请执行人谷万龙。申请执行人张运禄。申请执行人刘建。申请执行人张志鹏。申请执行人刘自力。申请执行人曹迪高。申请执行人彭干标。申请执行人郑松林。申请执行人张雄。申请执行人李慧平。申请执行人周海军。申请执行人向舒畅。申请执行人王国荣。申请执行人刘果。申请执行人刘顺泉。申请执行人周苗。申请执行人杨银香。申请执行人王锋。申请执行人文建军。申请执行人陈见革。申请执行人唐喜清。申请执行人谭建新。被执行人湖南振云塑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斌,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谭强等23人与湖南振云塑胶有限公司社会保险争议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依法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谭应援审 判 员  吴湘平审 判 员  李金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陈 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