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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84执2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张海军与陈荣良、杨素珍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海军,陈荣良,杨素珍,石小兵,吴春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084执2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海军。被执行人:陈荣良。被执行人:杨素珍。被执行人:石小兵。被执行人:吴春贵。本院在执行张海军与陈荣良、杨素珍、石小兵、吴春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除对登记在被执行人石小兵名下的苏K号小型汽车、登记在被执行人吴春贵名下的苏K、苏K、苏K号小型汽车进行查封外(上述车辆下落不明并被多案查封,暂无法处置)及对被执行人陈荣良、杨素珍名下的位于三垛镇光明居委会二组的房地产(申请人未提交评估拍卖申请并认为目前处置无益,其欲与其他执行债权人协商好后再行处置,暂无法处置)进行查封外,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陈荣良、杨素珍、石小兵、吴春贵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于2016年9月20日在电话中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兆斌审 判 员  钱宗模代理审判员  孔薛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