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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02民初140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丁卯桥支行与王长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丁卯桥支行,王长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02民初1400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丁卯桥支行,住所地镇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健力宝路。负责人:王萍,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坤,江苏恒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群,江苏恒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长山。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丁卯桥支行与被告王长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丁卯桥支行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丁卯桥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6元,减半收取228元,保全费2520元,合计2748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丁卯桥支行承担。审 判 长  何习虎人民陪审员  丁玉华人民陪审员  黄苏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戴惠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