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02执81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秀来与被执行人杨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秀来,杨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02执811号申请执行人陈秀来,女,汉族,农民,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被执行人杨健,男,汉族,农民,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申请执行人陈秀来与被执行人杨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科民初字第26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秀来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申请执行人陈秀来以被执行人杨健去向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科民初字第266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袁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