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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02执89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孙义勇、周荣与袁媛、刘洋君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义勇,周荣,袁媛,刘洋君,刘德富,郭婉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02执898号申请执行人孙义勇。申请执行人周荣。被执行人袁媛。被执行人刘洋君。法定代理人袁媛,系刘洋君母亲。被执行人刘德富。被执行人郭婉兰。本院依据(2015)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1324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孙义勇、周荣与袁媛、刘洋君、刘德富、郭婉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袁媛偿还申请执行人孙义勇、周荣借款449050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刘洋君、刘德富、郭婉兰在继承刘昊遗产数额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被执行人袁媛承担案件受理费8952元、保全费282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袁媛、刘洋君、刘德富、郭婉兰存款58万元,刘昊遗产58万元;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袁媛、刘洋君、刘德富、郭婉兰收入58万元,刘昊遗产58万元;三、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袁媛、刘洋君、刘德富、郭婉兰、刘昊遗产价值58万元的财产。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吕 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司之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