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8刑更189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王友抢劫、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8刑更1897号罪犯王友,男,1980年2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原户籍所在地为广西玉林市福绵区。非累犯,现在广西贵港监狱服刑。广西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3月11日作出(2002)玉中刑初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罪犯王友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广西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4月20日以(2002)桂刑复字第127号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02年5月17日送广西贵港监狱服刑。2004年9月10日经广西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2006年9月10日经广西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刑期自2006年9月10日起至2024年9月9日止。后于2009年9月25日、2012年2月7日、2014年1月6日获减刑3次,共减去有期徒刑五年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8年10月9日止。贵港监狱于2016年8月22日作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贵港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认定,罪犯王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获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获年度监狱优秀学员(已折算成奖励分)。截止2016年4月止,累计奖励分147.72分。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贵港监狱提请对罪犯王友减刑的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罪犯减刑审核表、减刑评审记录、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手册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王友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2013年获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获年度监狱优秀学员,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对于贵港监狱提请对该犯减刑一年三个月的建议,经查该犯实施犯罪行为发生在2011年5月1日之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6号)第二条规定。根据该犯的改造表现,结合原判犯罪事实、性质以及财产刑履行情况等综合考虑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7年8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升审判员 陈香妙审判员 黄裕和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钟继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