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20刑初138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华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20刑初1385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文华,男,1982年9月9日出生于江西省南城县,公民身份号码3625221982********,汉族,文盲,系来沪务工人员,户籍地江西省南城县徐家乡严家村荆竹山组**号*户,暂住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六墩村红星******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5年12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1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8月11日被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诉刑诉[2016]14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文华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诉刑诉[2016]14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有不宜适用速裁程序的情形,遂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19日1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至本区南桥镇新发展商业街61号,因琐事与被害人吴某某发生争执,后吴某某推倒陈某某的电动车,陈某某则殴打吴某某致其双侧鼻骨骨折。经鉴定,被害人吴某某的伤势构成轻伤。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上海枫林司法鉴定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验伤通知书、辨认笔录,收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庭审中,被告人能自愿认罪,且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制,确保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五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陈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有不宜适用速裁程序的情形,遂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文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19日10时许,被告人陈文华至本区南桥镇新发展商业街61号,因琐事与被害人吴永林发生争执,后吴永林推倒陈文华的电动车,陈文华则殴打吴永林致其双侧鼻骨骨折。经鉴定,被害人吴永林的伤势构成轻伤。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文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吴永林的陈述,上海枫林司法鉴定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验伤通知书、辨认笔录,收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文华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文华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庭审中,被告人能自愿认罪,且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制,确保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文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五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陈文华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艳华人民陪审员 朱秀琴人民陪审员 张中英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朱 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