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5民初1393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3-06
案件名称
王某与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陈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5民初13937号原告:王某,女,汉族,1968年4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陈某,男,汉族,1970年8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原告王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某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黎秀萍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玉卿 搜索“”